“录音录像遗嘱”如何录制才算有效?

京津冀消息通

2022/12/13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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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提问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录音录像遗嘱”这种方便、简单、直观的立遗嘱形式被更多人采用。让我们一起通过通州法院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如何有效做“录音录像遗嘱”呢?

举个栗子

吴先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小丽系与前妻所生,小女儿小慧系与现任妻子赵女士所生。

吴先生自知病重,某日他邀请了好友梁某、王某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录制时病房中只有梁某、王某两位,且两位之间是无利害关系人,吴先生提议梁某、王某分别同时拿手机录制。梁某、王某同意了,便各自拿出手机,站在吴先生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吴先生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遗嘱。

王某的手机录下的是吴先生和梁某,梁某的手机录下的是吴先生和王某,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没有吴先生和梁某、王某三人处于同一镜头中的画面。

吴先生去世后,小丽与赵女士、小慧就如何继承吴先生的遗产发生争议。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继女小丽和亲生女小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小慧认可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小丽则认为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法条链接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内容相较于上述第4款内容具有以下三点变化:(1)在遗嘱的形式上,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继承法》只规定了录音的形式,而《民法典》第1137条增加规定了录像形式。(2)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3)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先生的继承人提交了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吴先生订立遗嘱时分别所持手机录制的影像,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吴先生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录像中吴先生宣读了书面遗嘱的全部内容,只要吴先生表述清晰,即不影响录像遗嘱的有效性。

因此本案认定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即该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恪守履行。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随堂笔记

录音录像遗嘱怎么录制才能有效?有几点需要注意: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立遗嘱人应当心智健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4.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遗嘱应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同时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不存歧义,不要出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况。

5.录像中应表明见证人的姓名及遗嘱的录制时间。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像遗嘱的录制时间是××年×月×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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