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聊城闫某某猥亵儿童获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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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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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刘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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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判,同时针对被告人实施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也被法院采纳。

这是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11月15日施行后,首次在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议中提出从业禁止的建议。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

经查,被告人闫某某在某培训中心担任负责人期间,对学员小A(化名)实施了猥亵。办案检察官对整个案件进行依法审查后,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考虑到其是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他却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进行猥亵犯罪,影响恶劣。

为预防再犯罪以及净化教育培训行业环境,检察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一的规定,在量刑建议书中增加了“从业禁止”的建议。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九条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老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检察官普法

家长平时应该怎么关注孩子?如果发现孩子可能被猥亵、性侵,该怎么办?

一、家长要养成与孩子分享交流的好习惯,让孩子把每天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情讲给自己听,主动贴近孩子,跟他聊天,了解孩子内心的想法。若孩子突然出现一些反常的举动,例如:没有安全感、恐惧、自卑、情绪反复无常、怕黑等,一定要引起注意,问清缘由。

二、家长首先要表现淡定,先不要动怒,争取向孩子了解更多信息,并保留证据。然后再与家人商量,或采取报警等正确途径依法进行处理。

老师本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学生对老师也有着天然的崇敬和依赖心理,但也有个别老师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等犯罪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带来不幸,也给周边学生带来恐慌,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并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再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很少主动向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致多次遭受侵害,教职人员在对未成年人侵害时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依法应予严惩。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对被告人闫某某宣告从业禁止,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将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更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搭建好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共同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来源:临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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