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开年大湾区4家公司收函,专家建议违规减持处罚力度需从严

华夏时报资讯号

2023/02/0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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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齐萌 张智 深圳报道

2月1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的《关于对陈潮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陈潮钿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兼董事,于2023年1月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交易金额604万元。陈潮钿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开年已有4家大湾区公司因此被罚,除上述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涉及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星嘉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及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均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违规减持属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投资者恐慌,导致大量抛售股票,使股价下跌,进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加大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才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沈萌表示。

具体而言,付建建议:“相关部门需要细化规范减持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和适用范围,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公司因减持预披露违规而收函

实际上,早在2023年1月10日,深交所就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潮钿出具监管函。

深交所指出,陈潮钿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其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提醒陈潮钿,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记者注意到,2023年开年已有四家大湾区公司因此被罚,除上述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涉及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星嘉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通电子”)曾胜辉出具警示函。经查,2022年10月13日,曾胜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证通电子无限售流通股10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曾胜辉作为证通电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未在该减持事项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局决定对曾胜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月1日,深交所对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星嘉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函。监管函显示,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星嘉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际股份”)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预先披露及超比例减持的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月26日,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星嘉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际股份”股份因质押融资违约被相关方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强制平仓1236.073万股,占天际股份总股本的3.08%。两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公司股份减持计划,且上述股份减持期间存在多次连 续3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其出具监管函。

监管力度需从严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受访专家均表示,违规减持属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导致其大量抛售股票,使股价下跌,进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据了解,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证监会规定和交易所规则三个层面。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三类减持行为,即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三类减持行为。

当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时,大股东需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期间过半以及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当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履行告知义务,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在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加大了对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2月1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提到,根据《证券法》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持有、买卖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违规减持等法律责任规定做了完善。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将罚款的上限由“三万元”修改为“十万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的上限为“二十万元”。

然而,大湾区短时间内出现多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值得深思。“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是因为套现股票、投资其他项目的资金需求等因素而进行减持。由于行为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监管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大量违规减持的情况发生。”付建表示。

具体而言,付建提出,“相关部门需要细化规范减持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和适用范围,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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