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伤谁担责

新湖南

2023/02/10 10:35

省高院发布两则案例,两学校未做好监管均需赔偿

本报综合 又是一年开学季,“神兽归笼”,家长们松了一口气,压力给到了学校。孩子们一个寒假没见后重逢,可能会一起玩玩游戏,也可能会出现争执矛盾,导致一些意外发生。省高院连发两起案例做出提醒,学校要做好相关工作,一旦发生孩子受伤之事,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一 玩游戏跌破牙,校方承担了40%责任

小燕和小倩(均系化名)是就读于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21年7月2日上午,小倩邀请小燕在教室门口的走廊上玩拉手转圈圈的游戏,在转圈的过程中,小燕因担心摔倒主动松手,但松手后小燕就摔倒在地,导致门牙受损。随后老师通知了双方家长,双方家属带小燕去医院治疗,治疗共花费994.18元,其中小倩的家属代付了559.5元。2021年7月19日,小燕的母亲委托权威鉴定中心对小燕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评估小燕后续治疗费用需约2万元。该次鉴定,小燕母亲花费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小燕与小倩就读的小学日常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就包括禁止课间玩危险游戏。该学校还制定了值班、校园巡查值日制度,公共区域有安装摄像头。但在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地段的摄像头损坏,无法提供摄像视频。而根据该校课程安排,事发时段为学校规定的第二节课上课时间或眼保健操时间。此外,该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因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意见,小燕的父母遂将小倩一家及学校诉至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燕是在和小倩玩转圈圈游戏时受伤,两人均已年满8周岁,对游戏行为的人身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而两人未遵守学校安全教育规范进行游戏嬉闹,在游戏中受伤均有一定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事故发生时段内本应有老师监管,学生不应在教室外自由活动,而小燕与小倩能在此时段与同学自由嬉戏,亦体现了学校的教学制度未严格落实、当班老师对学生监管不足。学校虽已提交证据证实了其已在日常尽到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就本案事故发生而言,学校监管不足仍是一个重要原因。故校方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酌情判定学校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倩承担30%的责任(因小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法院最后认定,小倩父母需赔偿小燕6742.86元(已减去此前垫付的医疗费),学校赔偿9736.48元(因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8976.48元)。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亦维持原判。

案例二 学生打闹受伤,学校赔偿了46969元

另一案例中,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0年9月22日上午,两人乘坐同一校车去学校途中,因互称对方绰号发生口角。到达学校进教室时,小志堵住教室的门不让小阳进去,双方发生推诿。后双方又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阳倒地,小志用身体压了小阳左腿,导致小阳左腿受伤。

后经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到达教室后报告了校领导,并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小阳住院45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5489.34元,小志父母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573.94元,但双方都不愿承担,遂诉至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二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经法院认定,小阳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56562.34元。据此,小志应赔偿小阳损失的60%即93937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尚应支付84937元。被告某学校应赔偿小阳损失的30%即46969元,扣除已垫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21969元。小阳自负10%即15656.34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方式进行判决,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思路。

法官说法  校方应尽量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风险

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适当的游戏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但很多安全事故也都是“玩”出来的。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而言,需要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言,有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对于校方而言,针对未成年人应在管理中尽到更高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尽量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风险。针对此类校园安全事故,若学校能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要审查教育机构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责编:欧阳伶亚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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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 #学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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