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超6000万元,北海这19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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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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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19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高某在“阿浩”(在逃)的介绍下,伙同“小崔”(在逃)及被告人黄某磊为上家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以获利,并以操作转账一天获利100元、提供一张银行卡一天获利300元以及招揽一人参与转账一天获利100元为诱饵,先后召集了王某巍等17名被告人以及郭某雪、王某全(两人均另案处理)参与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至案发,王某巍等17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超6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等1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共同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接收违法犯罪资金数额超过60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自首情节、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此提醒大家,各类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严禁外借、转卖,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贪图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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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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