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铃······铃·····,电话铃声响了!咨询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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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21:09

关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

小韩是税务局的业务能手,今天是他到办税服务厅客串值班科长的第一天。 早上,刚刚清理完桌面卫生,就开始了忙碌的一天。

铃······铃······铃·····,电话铃声响了。

热线一

税务同志你好!我是老刘,有些税务问题想咨询你一下,你现在方便吗?

您好!刘伯伯,方便的,您尽管问。

我在厂里是名技术工人,平时喜欢用业余时间琢磨点装潢设计。这不,朋友的酒楼要装修,找我帮忙设计,并给了我50万元的设计费。我就开始犯愁啦,我的这笔收入是在工资之外的,需不需交税呢?”

刘伯伯,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您的这笔设计费是在工资薪金之外的,是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那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又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还想问一个问题,我得到的这部分劳务报酬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每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不好意思,还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在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刘伯伯,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您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热线二

税务同志你好!我是小王,平时靠打些零工维持生活,前几天有个公司找到我,让我承接一项建筑安装业务,说好的3000元劳务费,结果在发放时扣了440元个税,我想知道公司预扣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下表)。

热线三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毕业前夕在某单位实习,取得了一部分收入,可我发现拿到手的工资比实际单位承诺我的工资少了,我咨询了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说因为给我扣了个人所得税,我想问问,我的这笔收入应该交税吗?

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你的这笔收入是应该交税的,并且由受雇单位来代扣代缴。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 长兴岛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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