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消息早知道
2023/08/26 12:25
最新消息!
8月25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通告
针对当前食盐等相关商品
市场价格出现异动
要求各有关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利用价格手段
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明价格的;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市市场监管局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若发现违法线索
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
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
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
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
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
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
价格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编辑:王 晶| 校对:官肖晓
审核:余运超 陈 渊
来源:襄阳日报
邮箱:gcgcy@163.com
出品: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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