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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视新闻

2023/08/26 12:42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各食用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法守法

食用盐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经营行为

食用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借机实施囤货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以及恶意控销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组织或相互串通实施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更不能捏造、散播谣言或涨价信息。

三、落实明码标价

食用盐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接受社会监督

在相关经营场所公布“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企业内部价格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南靖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食盐市场消费提示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然而,受24日日本核污水排放影响,部分消费者担忧食盐安全。根据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及中盐集团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管局就此发布消费提示:

一、我国食用盐储备充足。我国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管理,我国食盐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井矿盐、湖盐、海盐。当前我国的食盐产品结构占比为井矿盐87%、海盐10%、湖盐3%,井矿盐和湖盐生产均不受日本核污染影响。中盐集团作为我国盐行业唯一中央企业,已作出声明:中盐集团是世界最大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产能超过1000万吨/年,在全国有完善的产销企业布局,食盐储备供应充足。

二、盲目抢购食品不可取。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不信谣、不传谣、不盲目抢购、不囤积。食用盐保质期一般在三年,同时每日建议食用量有限,盲目囤积大量食用盐容易造成过期浪费,与当前倡导的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相违背。

三、哄抬物价行为违法。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物品哄抢容易引发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消费者首先要理智消费,同时在发现市场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价格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

漳州开发区

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部分群众开始抢购食用盐。目前,漳州开发区食用盐供应充足,可满足群众需求,请广大群众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现对我区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请广大居民朋友共同参与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漳州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3年8月25日

漳视新闻综合龙海新闻、南靖县融媒体中心、漳州开发区

编 辑/淳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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