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怎么改?法学界建议删除第34条两条款

经脉络络

2023/09/07 00:51

从9月1日到30日,有五部法律草案或修订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 到今天(9月6日)下午16点,网上数据显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的 人数(11300多人)和条数(13500多条)远远超过其它四部法律。

由于一些法律、社会学者和律师的参与,该修订草案成了今天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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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其中的第34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今天在社交媒体明确表示:对于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我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

她列举的主要理由是: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完全相异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华东师范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在微博上表示

我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撰文提到: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领域惩戒力度最重的部门法规范,在扩大处罚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清晰地划定需要国家惩罚权介入的领域,也要避免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消弭。

一般而言,单纯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违反禁忌和自我危害,并不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列。那是因为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新增的第34条不免让人联想到去年苏州女生穿和服被寻衅滋事的旧案。在该案中,当事人因在苏州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遭到警察训斥,在当事人表示质疑后,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尽管当事人最终并未被处罚,但案件曝光后仍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网友评价,如果穿和服拍照都可以被理解为有损民族精神,就应被治安处罚,那么吃日料、看动漫,甚至是学日文,都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冒犯民族感情;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FpOgWgjJJewowYAdUNZjw

微博号“上海袁律师”透露,他已提交建议,要求删除第34条第二、第三条款。他称:

对新增的第34条,论者关注的多是“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定义糊涂、难以界定,担心成为新的“口袋罪”。本律师要问的是,假使确实伤害了民族感情、有损民族精神,能法办吗?谭嗣同、梁启超、鲁迅、柏杨这些民族脊梁,其著述伤害民族感情、对传统的民族精神大加挞伐的地方多着呢,岂不都要抓起来?

“民族精神、民族感情”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精神和感情,十数亿之众,难道会像婴儿一样脆弱,有人穿一套奇装异服或是在言语上批评一下,就集体崩溃了?批评得不对,其他成员可以据理反驳,千万人的口水都可以把对方淹死;如果批评得对,受点伤害又如何呢?不痛一点,怎么可能洗心革面、焕发新春?

《周易》云:“日新之谓盛德”。《诗经》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是开放的、包容的、自信的,现在怎么脆弱到需要立法禁止公民的异质穿着和批评言论了呢?

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文化、历史、现实进行批评与反思,相互辩论,自我教育,激浊扬清,是一个民族进步与革新的最大动力。禁止伤害民族感情,其结果就是禁止变异、禁止批评,堵塞了民族革新与重塑的可能。

相关背景

全国人大网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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