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专稿
2020/12/10 23:10
12月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19期)于线上举行。百度APP、新浪财经、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财经杂志、搜狐财经、WIND、中国网等多家媒体平台线上直播,同时在线观看人数近百万。本期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杨瑞龙主持,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同时邀请多位国内政界、学界、企业界经济学家就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联合解析。
论坛第一单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代表论坛发布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
报告就六部分内容展开: 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特点、 数字经济对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挑战、 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国际经验、 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政策建议。报告指出,目前数字经济的代表互联网企业规模庞大,发展迅速,市场集中度高,引发了各界持续担忧,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特点则是平台竞争与网络效应,动态竞争与跨界竞争并存,以及数据形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数字经济的这些竞争特点也对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带来了一些挑战,首先是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测度指标在数字经济时代适用性降低,其次是高市场集中度、低于成本定价和排他性协议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还有先发制人的并购、算法合谋和跨界垄断等垄断行为判定存在争议,最后是反垄断执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随后报告总结了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国际经验,美国初期的反垄断态度主要为包容宽松,保护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其原因是美国力求保持数字经济国际领头地位,结果是实现了数字经济大发展,但促进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成果未达预期,而随着国内反垄断呼声高涨,国际反垄断实践施压,美国当前反垄断态度则明显从宽松转向审慎。相比之下欧盟由于历史惯性和未来目标的共同作用,其反垄断态度则是一贯严苛,追求统一市场和自由竞争,但严苛的反垄断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鉴于此,我国需关注美欧共同的反垄断政策走势,尤其是持续关注数字经济反垄断新议题和以执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
报告接着梳理了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由于国家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初期反垄断与竞争政策在立法、司法、执法上都表现为包容宽松,因此也收获了不俗成绩,中国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取得了大规模发展,但随着国内反垄断转向规范发展,开始争夺国际数字治理话语权,中国当前反垄断态度也从包容宽松走向包容审慎。总的来说,中国反垄断监管整体与美国相似,严苛程度低于欧盟。
报告还评价了近期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认为它的定位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反垄断指南,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一个重大突破。在反垄断实施中具有指引和协助分析的作用,它的目的是要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另外该指南有着诸多积极方面,如具有相关市场界定的工具性,突出垄断协议的协调一致实质,详细列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两点新突破,再次重申杜绝因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限制竞争,但目前仍有部分内容有待完善和商榷。
最后报告给出了多方面完善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的建议,一是紧密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和发展阶段设定反垄断目标,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加强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增强反垄断规制体系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的适应性;三是提高反垄断执法方式的灵活性,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是加强反垄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
论坛第二单元,与会嘉宾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一些垄断行为和如何判断或者平衡数字经济当中反垄断与数字发展和数字创新间的关系展开了讨论。
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于立认为数字领域的反垄断和数字经济发展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反垄断措施如果得当反而会促进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的顺利发展。但目前数字经济存在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有些脱节的问题,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需要加强协同,同时要避免运动式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指出数字经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数字经济必需达到一定规模,数据的收集、产生、运用在大型企业内部合一,数据大企业的形成与频繁并购关系密切,隐私保护和反垄断对未来数字经济企业的走势有很大的影响。毛振华还探讨了我国目前是否需要这样一部有力度的反垄断的法律,他认为核心问题是企业目前运作的行为是支持和保护了创新,还是限制或抑制甚至是扼杀了创新,在国家把数据确认为一个生产要素这一重要理论基础出现后,数据、数字经济应该在产权理论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被纳入到监管序列。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认为反垄断会不会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要看我们怎样来进行反垄断,客观的理性的来分析所谓数字经济或者平台的垄断。首先是不能把数字经济和平台简单的合二为一混在一起,其次是有的企业通过自身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形成了客户更集中的自然垄断,另外是需要区分平台是业务结构上的垄断还是集中度的垄断,是通过数据来进行业务结构上的垄断还是行业的垄断,做好区分后便可以按照常规的反垄断法来进行操作。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室主任蔡跃洲指出工业互联网领域主导企业垄断问题值得关注,反垄断是否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怎样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他认为短期内的一些行业的规制和市场监管的加强会在短期内对数字经济规模的壮大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在工业互联网领域,在反垄断过程中能否实现整个产业生态系统大多数企业的共赢,是未来工业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推进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蔡跃洲还认为反垄断在考虑互联网平台巨头行为影响同类企业的公平竞争的同时,更要考虑整个生态体系中其他企业和主体是否得到公平的对待。
随后,与会嘉宾对当下中国如何对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行为采取规制和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展开了讨论。
于立指出,反垄断法不应采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执法理念,相关法律也不一定急于细化,反垄断要竞争执法与竞争倡导相结合,执法既要科学又要艺术,科学指严格执法,艺术指重视竞争倡导。于立还提出了几条反垄断加强执法的新思路,一是用新的EBC范式替代传统的SCP范式,二是要提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水平和地位,提高权威性、稳定性和专业性,最后是创立国际竞争组织,协调各国反垄断法律,争取主导地位。
毛振华认为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后,要对整个数字经济、对整个数据链条做一个梳理,明确数据的权益权属,要从产生数据、收集加工整理数据和利用数据整个流程对数据有一个科学的分类并进行对企业利用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管。另外毛振华强调把数据运用、数据收集和完全以加工整理数据为基础的公司分开,并启用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发放牌照,使得数据的收集、运用、加工、整理、销售、服务作为一个专门的业态,从现有的大的公司里面分离出来。
刘晓春指出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要建立在行业监管基础上,一是要开放平台,二是分业分拆,分业监管,三是对一些业务进行风险隔离,四是数据的一系列采集、应用和交易的规则制定问题。
蔡跃洲指出中美欧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争夺背景下,我国采取的反垄断态度应该在通过监管和规制促进产业发展的时候,更多考虑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持相对优势的地位,要在维护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促进平台企业规模壮大,和促进互联网生态健康成长的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更好的平衡。
赵晓峰UN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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