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行长送同事回家,误入断头路从17米高桥坠下,车内3人死亡,交管部门无责?

西南商报

2021/08/17 07:24

江苏一家银行的一名副行长晚上开车送3名同事回家,误入一条有4.5米宽缺口的断头路,从道路尽头17米高的“断头桥”上坠下致车内3死1伤,他被交警判定承担一定责任。8月15日,记者采访获悉,他的家人对此不服,称交管部门应担全责。目前,此事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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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的“断头桥”。受访者 供图

这名司机叫崔浩,今年33岁,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某小区,

父亲崔先生介绍说,崔浩是他的独子,生前系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副行长。

他回忆说,2020年3月5日凌晨2时左右,他在睡梦中突然被手机铃声惊醒,对方自称是徐州的一名交警,告诉他说崔浩发生了车祸,已被送到徐州市殡仪馆。

崔先生和家人赶到殡仪馆见到了崔浩,他们肝肠寸断,捶胸顿足,失声痛哭。

事后,崔先生了解到,事发当晚,崔浩与3名同事郭景、周航和谢枫在另一同事陈某家吃饭,饭后他驾着自己的广汽传祺小车送他们3人回家,当行驶在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地道口附近时发生车祸,导致郭景当场死亡,崔浩和周航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谢枫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死者郭景的父亲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早上,儿子上班前给他说,当晚要与几名同事一起到同事陈某家吃饭,“晚上10时左右我给他打电话,想问他什么时候回家,电话打通了但一直没人接听,我连续打了10多个,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郭先生辗转联系上儿子同事陈某,对方称他们4人早就从他家出发了。

随即,郭先生一方又联系上了谢枫的家人,他们也称一直无法联系上谢枫,于是他们决定开车沿途寻找。

“我们在寻找途中突然接到谢枫家人电话称,他们找到了,谢枫和郭景等人发生了车祸。”郭先生说,后来得知儿子郭景被送到了徐州市殡仪馆,“当晚11:30左右,我们赶到殡仪馆时见到了郭景,崔浩和周航也被送来了。”

记者采访获悉,车祸发生后,崔浩留下一名4岁儿子,郭景留下7岁女儿,周航已买好房子和车子,准备当年下半年结婚,而令人悲恸的是,这场事故竟让他们与亲人阴阳两隔,留给家人的是伤心和泪水。

2021年8月15日下午,当初经抢救脱险的谢枫告诉记者,事发后他被送进ICU抢救,昏迷10天才苏醒过来,他脑部受过撞击,后脑出过血,对当晚发生的事有些模糊。

他努力回忆说,事发当晚,他们在同事陈某家吃饭时崔浩因要开车没有喝酒,他们另外4人喝了2斤白酒,“出事后,我直到当年6月初才出院,然后又去了一家康复医院做康复训练,直到2021年2月份才上班。”

那么,这场车祸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相关知情人士称,此次3死1伤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和徐州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指示,省领导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积极搞好善后,要求对每个事故的原因、责任、整改都不放过,坚决压实“三个责任”。

2020年3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在给徐州市政府的一份报告中称,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事故处置工作组,会同120、卫健委等部门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同时积极开展走访询问证人、调取路段监控、现场勘验、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事发现场(红圈处为当时的缺口)。

经初查,事发当晚,崔浩等4人在同事陈某家中吃完饭后,崔浩驾车从徐州市鼓楼区陈某家所在小区沿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北路西延跨线桥未开通的高架匝道预留路段,驶到尽头后撞开隔离墙坠落至落差17米高的地面花坛上。当时那个预留路段入口处设置有5个水泥隔离墩进行封闭,其中有一块倾倒、1块移位,形成约4.5米宽的缺口。

经初步调查,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徐州市公安局立即召开紧急视频调度会,通报了有关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立即恢复并加强事发路段的防护措施,将匝道入口处倾倒、移位的水泥隔离墩复位,设置锥筒和护栏引导车辆通行,落实制式警车和民警值守,在路段尽头的前方设置水马和警戒带。

虽然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徐州警方根据相关规定,由交警部门成立专案组,参照交通事故流程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和尸检解剖,以确认事发时司机崔浩是否存在酒驾、毒驾,同时查明水泥隔离墩倾倒移位的原因是,2020年2月14日晚上10:20左右,当地铜山区铜山镇22岁男子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701XX的白色别克轿车行驶至该入口处时发生单方事故,将水泥隔离墩撞击移位。

2020年3月下旬,徐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一份“路外事故认定书”称,事发路段的养护部门是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该地道入口处原设有禁止驶入标志及用混凝土隔离墩封闭,因被徐某驾车撞击形成缺口,地道入口至预留桥梁尽头的600米处设有封堵墙。

该认定书称,事发时崔浩驾车从封闭地道入口的混凝土隔离墩缺口驶入未开通预留桥梁,行驶约600米后冲破桥梁尽头封堵墙坠落至地面,造成郭景当场死亡,他本人和周航以及谢枫受伤,他和周航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该认定书还介绍称,崔浩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当初徐某肇事后造成该处隔离墩移位、交通标志及该小轿车损坏,事发后他没有报警处理,私自将肇事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金环公司作为事发地段的养护部门,在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情况下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该事故经警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后,依据相关规定认定金环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浩和徐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郭景等3人无责任。

事故现场被封闭。

对此认定,崔浩等4人的家属不服,向徐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那份事故认定书,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法认定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交通设施大队负全部责任,要求认定司机崔浩无责,希望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和交通设施大队对肇事的徐某另案追究责任等。

这4名死伤者家属称,事发时地道入口未封堵,形成一个畅通无阻的入口,在该道路周围无任何交通警示标志提示该路段为禁行路段,未开通路段地道入口道路灯光良好,其他正常路段道路灯光较差,给司机崔浩造成该未开通路段为正常路段的错误引导,他应判定无责。

他们还称,桥梁尽头的封堵墙为空心砖垒砌,防固性较差,封堵墙高度为1米,存在视线盲区,且设置在桥梁尽头,司机崔浩正常行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在合理的限定速度内,发现封堵墙时及时做了刹车处理,尽到注意义务,但因封堵墙未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它前面没有警告标志,这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车辆坠落。

他们认为,金环公司在与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其所需要承担的事项,其中并没有要求其设立警示标志这一项,而警示标志应属交通设施大队设置管理,因此该大队应负有主要责任。

“从现有证据判断,在该起事故中,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和交通设施大队,在地道缺口处未设置围挡长达20天左右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封堵措施过错明显,导致司机崔浩误入事发路段,在驶入事发路段之后,他没有任何违反交规行为,因桥梁尽头封堵墙设置距离较近、不合理,导致他在发现它后采取制动措施仍无法避免事故发生,非他原因所在,他应无责。”死者家属称,相反,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金环公司和交通设施大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于撞开缺口的肇事者徐某,不应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20年4月23日,该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称,经他们复核认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那份路外事故认定书。

据悉,2020年7月下旬,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文中4名死伤者均系化名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 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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